某食品企业生产的酿造食醋在监督抽检中,"不挥发酸(以乳酸计)"含量低于其标签标示标准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的规定(标准值为:不挥发酸(以乳酸计),g/100mL应≥0.50),判定为不合格。针对上述检验结论不合格的定性及法律适用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和第三种认为该企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种认为该企业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作者经过认真分析,认为第二种意见才是正确的。本文为执法人员遇到类似问题时提供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