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要约生效后要约人能否撤销要约,这存在争议。要约的形式拘束力与实质拘束力高度关联,实践中舍弃形式拘束力则难以实现实质拘束力。受要约人的信赖利益在社会层面具有公共利益属性,赋予要约形式拘束力符合自主决定和自己责任原则。由于要约的形式拘束力缺乏有效的替代机制而要约人的撤销自由存在诸多替代机制,赋予要约形式拘束力不仅必要而且可行。依据目的解释方法,通过适当扩大解释《民法典》第476条所规定的“例外”情形,可使要约不可撤销成为事实上的“原则”,从而化解学界通说与《民法典》条文表面文义之间的矛盾,使要约生效的拘束力得以合理确定,并使《民法典》的内在和外在体系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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