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开盗窃说”实际上以客观不法论作为理论基础,这一基本立场存在缺陷。基于主观不法论,在判断盗窃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过程中,应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坚持两点论,就是既要重视客观要素,又要强调主观要素;坚持重点论,亦即应当着重把握主观要素,突出其主导作用。由此,在刑事实体法中,采取“先主观,后客观”的判断顺序,能够使得盗窃行为的性质得到合理的说明。而被他人发觉并非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事实,不属于盗窃罪故意的认识内容。此外,“公开盗窃说”对盗窃概念的定义存在用抽象偷换具体、用共性代替个性之弊病,不能展现出盗窃罪的特殊本质。其脱逸了盗窃罪的规范保护目的,使得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处罚边界不甚明晰。“公开盗窃说”的底层逻辑实际上是倚重裁判规范,过度重视裁判功能的发挥,轻视了刑法作为行为规范的属性。故而,“公开盗窃说”不足为取,仍应坚持“秘密窃取”这一通说之见解。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