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原因之一是检察监督缺失。获取环境执法信息不畅,导致检察监督启动难;破除获取信息困境后,移送标准却与生态环境损害特质相矛盾,导致案件移送难;即便移送标准改变,由于证据的衔接适用存在分歧,公诉机关并不能有效提起公诉或者在审判阶段进行有效控诉。建议建立长效联动机制,改变案件移送标准,健全证据衔接制度,将行政检察部门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中独立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