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行政行为类型化,以有效回应国家治理精细化诉求,就亟须对公权与私权以暂时性存在的对峙或给付状态予以法规范构建。暂时性行政行为是对政府与公民之间暂时法律状态的固定,我国立法例与诉讼裁判中业已显现。在暂时性行政行为领域,应当遵循"没有信赖,就没有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和"没有撤销,就没有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两个适用公式,尽早建立能够适应社会变迁的暂时性行为规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