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主持人:《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年以上,医疗期为六个月。如何判定"实际工作年限"?例如,除了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外,劳动者没有以其他单位职工的身份缴纳过社会保险费,能否据此认定其实际工作年限仅为本单位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