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收入准则自2018年开始实行分步实施后,大多数文献集中在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影响的讨论,较少有文献关注销售项目支出的会计处理。在软件行业中经常存在未签订销售合同情况下提前进场实施项目,不存在与客户签约合同的情况下,未签约提前进场实施的项目支出究竟应该计入哪个会计科目,在实务中引起了一定争议。本文以嘉和美康为例,以其在IPO不同阶段对该类项目支出的不同会计处理方式为出发点,结合软件行业的业务模式,分别讨论该类项目支出计入“存货”“研发费用”以及“主营业务成本”三种不同会计处理方式所面临的问题,并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合同履约成本的内容,进一步探讨该部分支出计入合同履约成本的合理性。
-
单位山东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