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集体住宅用地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住的宅基地,且不得流转。但这一规定与实际状况大相径庭,且既不符合物权法基本原理,也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利益。可从"同地、同权、同价"的角度,扩大集体住宅用地的主体范围,重构集体住宅用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