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里达实际上认为,凡信息在人脑外得到记录即“档案化”。既然如此,保证信息数据及其记录、演化过程自身,从始至终“真实、完整、准确”的管理(治理)活动,可称之为“档案化管理”。今天将其延伸至“数据治理”领域,则可称之为数据的“档案化治理”。这事实上要求在数据治理中运用档案学理论,但绝非“照搬”,而是走“扬弃”之路。一方面,在区分档案学基础理论与应用理论的基础上,对不适应新技术新实践的应用理论主动“抛弃”,另一方面,对揭示客观规律的档案学基础理论则在修正补充的基础上继续“发扬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