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法律赋予公民自由使用、变更姓名权利的同时,也对该权利的行使作出了限定,自然人姓名的变更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尤其是户籍登记姓名的变更。公民户籍登记制度的确立除了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法律身份的确认,同时也是国家进行社会公共管理的手段,姓名变更权并非一种无限的自由权,而是一种有限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