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合规不起诉要明确现代意义上的合规概念,并理解其改革属性与改革目的。作为刑事程序法意义上的合规激励制度,合规不起诉制度与美国审前转处协议制度有着明显的区别。抽象层面上,合规不起诉有建构的必要性,并具备出罪处理的正当性。具体意义上,基于本土化考察:应当建立和缓、个案分析的相对区分责任制,预留企业家一并适用合规不起诉的空间;现阶段合规不起诉改革存在特殊的“合规逃逸”规制空白,应当借鉴域外经验,在兼顾激励与惩罚的基础上,以程序和实体两种途径妥善应对如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