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相较于传统的行政许可制度,社会许可制度的设立打破了传统管制手段的限制,为企业、政府、公民三者间构建新型和谐关系提供了可能。作为多元治理体系的重要补充,社会许可制度以规制缓和的形式成为实现善治的有效途径。但单一从行政法、环境法视角构建社会许可制度过于依赖权利人主张权利,面临缺乏实定法支撑的困境。公司治理法为完善社会许可制度提供了新的思路,即提出以激励企业主动寻求社会许可的方式来构建社会许可制度的逆向路径。企业为主动方的社会许可方案以企业董事勤勉义务、企业声誉资本与企业公民身份理论为支撑,能够最大程度地补充公法视阈下社会许可制度的缺憾,发挥社会许可制度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