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当前的水权交易需大力推进培育性监管。从经济法视角提出培育性监管概念具有理论的正当性和实践的必要性。水权交易培育性监管按照明确监管机构、准确把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及引入社会共治、多方培育的思路,遵循分级分类培育、引入市场机制、避免强行交易等原则予以构建,制度框架内容包括交易主体、交易客体、交易平台及其他保障制度。同时还应尽快完善监管依据、重塑监管体制、创新监管方式、加强监管责任,以保障制度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