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可以采用先内部后外部的程序。首先,以通过内部股东是否购买,来推定其是否同意对外转让。其次,内部转让这一过程,相当于优先购买程序中的"合理期间",在这一期间内,内部股东应决定是否购买,即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若不行使,则视为放弃。这样,在外部转让时,内部股东也不能以优先购买权来对抗善意第三人。最后,对侵害优先购买权的救济,须分情况对待,对于善意第三人,其转让合同是有效的,内部股东可向转让股东提出侵权损害赔偿。对于恶意的第三人,内部股东可以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宣判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