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陕自然资规[2020]3号西安、宝鸡、渭南、汉中、安康、商洛市人民政府:为牢固树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通知》(陕政函[2020]31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574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秦岭地区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