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应对科技更新挑战,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已经经过两次修改,2020年4月30日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正案》,通过纵向法律沿袭的对比,本次草案在定义和类型上较少采纳修正案(二)的提议,相较于国际相关立法,还存在着列举式限定分类的不足。本文对修正案(三)持有谨慎观点,并从定义入手,分析修正案(三)中体现的独创性、可复制性、智力成果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