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理论认为审前程序应由"控诉机关"检察院发挥一定作用,有将检察机关在刑诉程序中的地位一定程度上边缘化、附随化的倾向。审前检察权基本定位为司法权,是庭审实质化与审前司法审查、审前证据形塑的"最大公约数"。检察权作为审前助力证据裁判、制约侦查权的司法介入力量,发挥其实质作用,也成为当前最佳选项。而从唯物、历史、比较三个角度反思,印证了检察力量以司法审查、司法指导角色实质在审前发挥作用的合理性。也应看到检察前置介入若干可能机遇。鉴于此,审前检察介入侦查的重点应在"形塑证据"上,应助力提升刑事侦查"两个专业性",确立基本的介入理念,为后续制度发展打下基础。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