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奥地利关于法人刑事责任的规定集中体现在刑事犯罪团体责任法中。在1997年《保护欧盟财政利益公约第2议定书》的背景下,基于欧盟成员国的国内法转化义务,奥地利于2005年通过刑事犯罪团体责任法。该法创造性地使用区分决策者犯罪和员工犯罪的起因犯罪二元模式,将具有犯罪预防功能的法令遵循精神融入团体归责要素,明确了团体刑事责任与员工刑事责任的独立性,其立法体例和规制内容均对欧陆其他国家产生巨大影响,也为我国单位犯罪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借鉴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