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唐代司法集体决断制度是在唐初统治者慎用刑罚、严于治吏、理性司法的治国理政理念的指导下形成的,它包括同职官员的意见联署制、三司官员的联合推事制、死刑案件的都堂决议制三种形式,具有评议形式合理性、适用范围广泛性、司法责任严密性的基本特点。唐代司法集体决断制度虽具有维护专制皇权和保障司法集权的历史局限性,但它确立了公允持平的司法标准、合而不同的合议规则、严格周密的司法责任,弥补了个人裁判的知识和价值单一的缺陷,促使司法裁判质量得到实质性提升,对中华法系的审判制度作出了重大贡献。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