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霍布斯以来,西方政府行动的合法性理论及其判断标准一直以"同意论"为基础来丰富和发展。洛克、卢梭立足于想象的契约论发展了"同意论",边沁将基于契约论的"同意论"转化为以利益为分析起点的"效率论"。其后,经行政学的独立、政治行政"二分法"的引导,以"效率论"为基础的政府行动合法性理论得以巩固。"同意论"内含着非实质性"君主-臣民"承诺关系的分析框架;"效率论"形成了"政府-人民"行动关系的中心边缘结构,政府处于行动关系的中心。新公共服务将"服务论"作为西方政府行动合法性的判断标准,试图建构"政府-人民"的合作行动框架。十九大后,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成为我国政府发展的目标,"满意论"成为政府行动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从而超越了西方现代政府行动的合法性论。以此推断,来源于新公共服务的"服务论"有可能转化为"满意论",成为西方政府行动合法性的判断标准吗?这需要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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