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风险社会语境下,环境风险的爆发性增长导致社会公众的焦虑和恐惧日趋强烈,对安全的需求已成为环境刑法存在的根基。环境侵害的间接性、复合性、潜伏性和滞后性等特质促使环境刑事立法的价值立场从个体权利保障向社会风险控制转变,环境刑事政策亦不断扩张,并通过在司法解释层面发挥作用,进而实现对刑法规范体系的渗透。在积极预防思想影响下,刑法防线不断前移,反而加深了环境刑事司法的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