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人工智能相关发明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各国专利法对“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功能和一般特征作出了大致相同的规定。与其他发明相比,人工智能相关发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具有自身的特性:能够获知的现有技术范围广,应视作由来自计算机领域和应用领域专家组成的团队;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复杂,抬高了专利创造性的门槛,导致审查员或法官界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更加困难;在人工智能工具的辅助下,创造能力高,基于同一功能或目标跨领域寻求技术手段,以及组合已知技术要素、集成功能模块成为常规做法。从技术领域归类、自然人属性要求、关于该领域技术水平的固有认知以及人与机器对技术贡献程度的区分四个方面,人工智能对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定提出挑战。为应对这些挑战,顺应人工智能相关发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特性,包括我国在内的不同国家对客体要件、创造性要件和充分公开要件作出特殊规定,也带来一定的启示。

  • 单位
    国家法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