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审查奸淫幼女案中,嫌疑人和受害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时,对幼女年龄"明知"认定时,公诉机关常常陷入一律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抑或因嫌疑人主观明知要件的待证和缺失而导致无法定案,甚或无罪情况的尴尬境地。对奸淫幼女行为中幼女年龄的"明知"大致分为确实明知、应当明知、拟制明知三类;但对奸淫幼女"明知"实践断案中的"幼女的承诺""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和"公共政策"等因素也可能影响案件法律定性。具体分析幼女年龄明知的认定问题,大致可归纳如下:(一)嫌疑人确实知道其发生性关系对象是幼女,而继续发生性关系的,应按强奸罪定罪;(二)知道其发生性关系对象可能是幼女而继续发生性关系的,应按照强奸罪定罪;(三)嫌疑人充分举证其确实不知道对方是幼女,经查双方确系自愿发生性关系,纵观案情情节亦显著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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