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等现行的与工程造价鉴定相关的几本专业标准对"工程造价鉴定"的定义存在明显分歧。文献分析表明,工程造价鉴定与工程造价鉴证属于并列概念;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工程造价鉴定的下位概念,不应作为同义词使用。《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定义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纠正;《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等其他相关标准中"工程造价鉴定"的定义应进一步完善,补充鉴定目的、鉴定原则、鉴定程序、鉴定依据、鉴定标准与方法、鉴定对象、造价时点等区别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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