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保理业务在我国的蓬勃发展,有关保理融资的纠纷也日渐增多。传统理论将保理合同笼统地解释为债权质押、让与担保或债权转让,但对于有追索权保理中追索权的法律性质始终没能做出合理的解释。通过将间接给付理论引入对有追索权保理合同法律性质的解释,将债权转让和新债清偿分别作为债之发生与债之履行两个阶段的独立合意,从而能够对有追索权保理中的超额返还、追索权及债务履行顺位等制度设计提供法律依据。此外,间接给付理论的引入也将有助于解决保理纠纷审判中关于追索权行使时点、诉讼模式以及约定管辖矛盾等问题,更好地贯彻商事审判中"提高效率、减少干预"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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