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用以维护企业商业秘密和防止“搭便车”的竞业限制协议,可能被滥用而异化为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但劳动法内部的规则调适无法抵消协议的反竞争效果,且当前也缺乏取缔竞业限制制度的实践基础与学理支撑。相比之下,反垄断法的介入有其正当性:公共利益理念构成竞业限制协议滥用反垄断规制的法理基础,同等准用于劳动力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阐释了反垄断法适用的实践逻辑。但是,竞业限制的反垄断法规制有其功能限度,因而应当确立保护竞争过程、关照劳动者福利的价值目标,进而通过竞争影响合理分析的个案化考量,实现反垄断法和既有规制路径之间的合理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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