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新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显示,我国董事责任程度仍处于较低水平。公司法历次修改皆未对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赔偿范围进行界定,司法自由裁量权大但趋于保守。董事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损害公司利益,因此公司利益是界定赔偿范围的尺度。应以《营商环境报告》为镜鉴,将公司预期利益考虑在内,授权公司意思自治优先,并在立法上区分一般过失与严重过失,允许对董事责任进行限免,但需严格的程序加以规制,以实现保护公司利益与董事激励机制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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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