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地对于国家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对于农民是赖以生存的根本。生态价值对于农村土地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价值形态,但我国现行的《刑法》中,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主要保护方向并没有很好的体现农村土地的生态价值,反而更多的体现其经济价值。我国农村土地的保护不应该单一、滞后,应当多方面且更应当注重生态价值的保护,这样才能可持续化的长久发展。刑法作为保护法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保护农村土地的生态价值上,应该拥有独立的体系从而能够真正实现保护农村土地的生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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