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颁布之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保护制度得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胎儿被视为具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民事权利能力,实现了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的保护在移植基础上的进一步创新。但现有法律对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的保护仍存在不足,需进一步赋予胎儿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对于权利能力制度的始期进行重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