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总则》第127条将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权利归属以及具体的保护路径却并未涉及。本文认为,无论是从法理、司法实践还是从比较法视野来分析,网络虚拟财产在本质上都具备了物权属性。从权利归属来看,网络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享有定限物权。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赔偿分为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需肯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及构建价值评估机制;精神损害赔偿要细化精神损害赔偿的考量标准并构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