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绿色原则及各编中的绿色条款共同构成我国民法典绿色规范的主体。通过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绿色原则可类型化为广义与狭义两类以及狭义的积极绿色原则、消极绿色原则和"中性"绿色原则三种形态。在三种形态下分别通过体系解释和目的扩张解释,绿色及其周边条款可以生成倡导性绿色规范、禁止性强制性绿色规范以及义务性强制性绿色规范。通过体系解释和目的限缩解释,对三种不同形态绿色规范的直接援引或构造转化,使其"变身"为绿色裁判规范加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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