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独创性数据库具有很高的价值,制作者进行了实质性的投入。特别权利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模式和合同格式条款模式均无法为非独创性数据库提供有效的保护。非独创性数据库的邻接权保护模式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其使得权利体系更加清晰,能够平衡各方利益,具备共同的法律基础并契合保护程度的要求。在非独创性数据库邻接权保护的制度设计上,应明确权利主体、厘清权能、确定侵权行为形态和界定合理使用范围,以平衡非独创性数据库制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