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2019年12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903号),对医疗机构毒、麻、精、放等特殊管理药品、抗菌药物等重点监控品种、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带量采购药品及国家医保谈判品种的配备和使用纳入合理用药考核,且明确设定分阶段、考核周期为3年,这标志着近期一系列的关于合理用药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