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一、案情基本情况及分析2011年11月6日,原告曾某在被告工商银行中山小榄梅花洞支行开设借记卡、设置密码、注册电话银行、预留手机号码并开通余额变动短信提醒功能(每月缴纳费用2元),未注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2016年7月6日,该卡于13时54分52秒通过易宝支付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网上银行)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