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既不同于单独的个人信息数据,也不同于传统的数据库,具有自身的鲜明特征。基于大数据的特征及交易实践可以得出其具有法律上的财产属性的结论。但由于大数据既不同于光、电、热等物权法上的无体物,也不是典型的知识产权客体,又无法用简单的虚拟物权来表征其财产权利,所以无法将其归入传统的民法财产体系中。法律上的财产概念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科技的进步、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面对大数据提出的挑战,应进一步拓宽财产概念的外延,将大数据财产权利划归信息财产权,大数据即为信息财产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