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原有的司法文件相比,浙江最新醉驾司法文件发生了六大变化。其中,绝对出罪的规定拓宽了醉驾案件的实体出罪通道,但也存在违背上位解释和上位法的问题。对醉驾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律予以刑事拘留,有利于强化醉驾入刑的刑法威慑效应。将"证明车辆行驶轨迹的相关材料"纳入诉讼证据的范围,具有对醉驾者个体的酒精反应程度加以考量的意蕴。对醉酒驾驶汽车案件的被告人缓刑的适用取消酒精含量的限制,体现了扩大缓刑适用的倾向,符合对微罪案件进行宽缓化处理的刑事政策要求。对醉酒驾驶汽车情形下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酒精含量限制提升30mg/100ml,拓宽了醉驾案件的无罪处理通道,强化了对醉驾案件进行有罪处理前提下的轻缓化处理,符合对微罪案件进行宽缓化处理的刑事政策要求。对于醉驾案件增加"不移送审查起诉"的规定,有利于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浙江最新醉驾司法文件的六大变化大体上是值得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