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既有国际环境法规则应对国际性环境污染事件面临的挑战入手,阐述了国际刑法应对环境问题的研究视角。本文首先梳理分析了国际刑法回应环境问题的起源和作为战争罪处理的通常做法,指出将环境法益依附于财产法益进行保护导致的缺陷;其次,本文分析了既有国际刑法体系中借用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中的某些罪名实现保护环境法益的间接方法的缺陷;而后,本文在应然法的层面论证了以生态环境的保护须抛弃完全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创设单独罪名保护的必要性,梳理了国际法委员会在《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治罪法草案》制定期间提出破坏环境罪直至在国际刑事法院框架下纳入生态灭绝罪的发展逻辑;最后,本文预判若生态灭绝罪成第五类国际刑法的核心罪行,国际刑事法院将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面临众多问题。
-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