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中国现行法律体制中,行政命令受法律控制的强度较小,随时都有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可能。对行政命令行为进行精确化、具体化的适法性控制是依法治国理念的要求,也是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行政命令的型式化控制具有现实依据和理论基础。类型理论在行政行为型式化过程中具有路径价值。通过对行政命令相关事实形态的考察梳理,排除作为内部行政行为的"职务性命令",将"规则性命令"和"补救性命令"纳入行政命令类型的事实范围,可以抽象提炼出行政命令类型的"中心价值",即通过指令履行义务来维护行政秩序。围绕这一"中心价值",可以形成以"中心价值"为核心,以基本要素为补充,与其他行政行为相区别的行政命令类型体系,从而为行政命令的法律控制奠定理论和制度基础。

  • 单位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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