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检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被同时赋予国家法律监督者与公共利益代表者的双重属性身份,在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实施和以司法保护为重心的知识产权治理中具有至关重要的角色定位。目前知识产权检察工作中存在诸多理论短板与实践困惑,制约着知识产权检察质效可持续性发展。当前,亟需从顶层设计角度,以知识产权检察统合保护理论为出发点,强调知识产权检察中的利益衡量论、精准监督论、均衡发展论、程序监督论的四方面基本原理。同时,应以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的组织基础上,在检察系统设置常设专业化知识产权办案机构,理顺“四大检察”主责主业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相互之间的配合协同关系,实现知识产权全方位、多层次统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