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未组装件或拆散件的归类究竟应运用《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一还是总规则二,加拿大海关先后两次向协调制度委员会递交修改归类总规则注释的提案。修改总规则注释确实可以使总规则更加严谨,但该提案仍存在不足,故需要对该提案进行调整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