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有自然资源的类型与范围均具有法定性,这在根本上是由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所决定的。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豁免登记是全民所有制条件下对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权施加更强法律保护的体现。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豁免登记应当与国有自然资源类型及范围法定性进行融贯理解。国有公物与国有私物、公产与私产的区分理念虽值得借鉴,但“国有私物”“国有私产”的概念不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不可照搬到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实际暗含着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层次:其一为民法所有权关系,其二为构成公共目的限制的社会公共利用的负担。在国有自然资源多元利用前提下,应根据国有自然资源保值增值与全民利用分享的目标权重配比不同,相对性地将国有自然资源划分为国有经营性自然资源与国有公益性自然资源,遵循不同的价值取向与体系逻辑而予以区分规制。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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