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订完成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类型化改革。此次修订形成了我国相对完整的公开例外保护种类和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起了予以公开、部分公开、不予公开、无法提供和不予处理这五种政府信息公开实体处理决定类型。围绕可反映全国概况的59个国务院组成部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3个垂直领导系统的2019年和2020年两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报当中的申请办理结果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发现,虽然此次类型化改革增强了法律确定性并提升了可操作性,但是对"公开优先"的条例修订特征所起作用并不明显。未来有必要通过优化年报统计项目,有效发挥其引导功能。在有针对性地提升公众知晓率的同时,降低和规范行政机关特定类型答复等方面提升条例实施效果。

  • 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