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企业和个人使用计算机软件的行为越来越普遍,形式也越来越多样。那么,计算机软件相关所得的性质应如何判定,是否会构成特许权使用费?为回答这些问题,笔者对美国与印度的做法进行了比较研究,包括其国内法规定及相关案例。

  • 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