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坚持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的精神,从实际出发,但又在具体内容的规定上“宜粗不宜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公共利益、法律责任、诉讼主体资格、土地使用权等方面或规定得很原则,或没有规定,留下了众多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这些问题或者需要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司法程序加以确定,或者需要进一步研究并在立法中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