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胎儿是否有利益、是否需要利益保护而展开研讨,直证《民法总则》第16条之法律价值。并于国内外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理论诸型态梳理解析基础上,分析第16条理论立基、由来之先进性、精粹性。从而递进探求第16条完善空间,于本条文之改进、侵权责任法修正、司法程序配套设置方面研究完善措施,以期此崭新制度展现活力、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