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制理论既是从广阔的历史维度与方法论视角对社会革命后农业发展方向的纲领性指引,同时也融入了其对农民自身主体地位与终极命运的深度关切。农业合作体制"异化"问题根本上讲是未能从劳动者主体性立场出发明确农民在"集体"中的地位及其权利实现方式。结合新中国成立后对马克思主义合作制理论中国化的探索实践,农业劳动者"权利的联合"应当成为新时代构建农业合作组织的基础,这既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所需,同时也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