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与《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比较,在投诉管辖方面有新规定:一是规定了两种类型的管辖。一般管辖,即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确定投诉管辖;跨区域管辖,即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有两种不同的情况:预算级次相同的管辖,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