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清算不具有合法清算的法律效力

作者:旷逸
来源:人民司法, 2019, (26): 105-109.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19.26.030

摘要

<正>【裁判要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清算后即注销登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区分形式清算与实质清算的法律效果,形式清算不应具有合法清算的法律效力。执行异议以及异议之诉中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21条"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为由,基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救济手段,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对遗留债权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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