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发展导向的“新发展法治”要求竞争法治也应有助于促进发展。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因此,为完善竞争法治,需要从创新视角审视反垄断执法并思考如何改进。通过实证分析反垄断调查和处罚对上市公司创新的影响,可发现反垄断立案调查和调查结束后做出处理决定都对涉事企业的创新构成了负向冲击,即便其中有部分企业最后并不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违法行为,这种负效应依然存在;对那些被决定处罚的企业来说,被处罚没数额越大,创新支出和产出受影响越大。这意味着反垄断执法可能“误伤”涉案企业的创新,为了降低反垄断执法过程对涉案企业创新的负外部性,做出立案调查决定的公开范围和程序需有所规范,整个执法程序需进一步简化,反垄断执法机构裁量罚款时应注意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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