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近代早期英格兰伯爵科恩堂区,村民基于多种交往形式而形成互惠关系,这造就一个复杂的社会权力网络,其中既有处于权力核心圈的中等阶层与社会边缘群体,也有“第三群体”,他们会有不同的司法境遇。一名违法者从违法到真正被贴上污名的标签而受到惩治,同时在司法档案中留下记录,这中间蕴含多方力量的权力博弈。伯爵科恩堂区的例子显示出,英格兰乡村犯罪惩治具有“近代早期性”。一方面,犯罪惩治的矛头已经指向社会弱势群体;另一方面,乡村中远没有出现明显的社会分化,当时的地方司法运作还远没有促成一个“犯罪阶级”的形成。当时英格兰国家法律受制于基层微观政治,这使得每个地方形成一种权力格局,而这一格局是由当地社会权力网络决定的。国家法律已经对各种犯罪做出界定,但在法律执行阶段,乡村社会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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